福建《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一)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残疾人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做好我省残疾人工作是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
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意识

  1.正确评估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我省有221万残疾人,涉及近800万家庭人口。这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特别是近年来,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推动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要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个别地方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扶残助残意识不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在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有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展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良好形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3.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让残疾人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充分发挥残疾人在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全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各级政府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力度,实行地税征收,部分省级统筹。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让求职残疾人普遍享受到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

  2.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加发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中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人员也要给予适当照顾;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补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