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原因分析(一)

[摘要] 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存在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在经济学范畴里,“信用”有其特定的含义。传统诚信观具有重道德修养、轻契约约束,适用范围非普适性等局限性,人们缺乏对规则的普遍敬畏心理,经济领域没有形成信用所需的底线道德等是造成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存在严重信用缺失问题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经济领域;信用缺失;原因
  
  一、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界定
  
  道德意义上的“信用”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这和中国传统概念“诚信”的内涵是一致的。朱熹在《四书集注·中庸集注》中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传统诚信思想的基本内涵是指诚实无妄,恪守信用。在经济学范畴里,“信用”有其特定的含义,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道德意义上的诚信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发挥作用的心理、文化、道德基础。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信用状况堪忧。首先,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在全国发生的多起重大劣质酒中毒案,杀人奶粉案,大桥、工程倒塌案,直接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安全,令人触目惊心,假冒伪劣产品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难以用数字统计。其次,资本市场信用缺失,虚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时有曝光或被揭露,如,“郑百文”是一家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但经过企业的包装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居然变成了一家所谓的10年间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上市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的“名牌企业”,最终给投资人带来泡沫破裂的重大损失。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再次,银行信用风险增加,在个人信贷消费中,手机恶意欠费,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的拖欠率上升,助学贷款中坏账比率高达10%,均妨碍着相关市场的成熟。最后,不信守合同行为普遍,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订立的合同约有40亿份,合同涉及的金额达140亿美元,但只有五成的合同履约。
  现代经济学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从根本上是一种信用经济,因为随着分工的深化和市场扩大,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信用出现在借贷活动和其它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是维系商品交换的基本前提,是市场经济良好并有效率运行的基础。信用的缺失和信用贫困,已成为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张维迎),不仅造成经济关系的扭曲、交易效率下降和交易成本上升,而且败坏社会风气,降低道德水平,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的原因
  
  针对我国经济领域信用缺失问题,学者们不遗余力地进行了探索,认为法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失信成本低等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我们要想深入分析中国经济领域存在的大量信用缺失现象,不可绕开对国民诚信心理和信用文化的考察,而诚信心理和信用文化的形成离不开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及文化传统。
  (一)传统诚信观具有局限性。中国传统诚信观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是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经济基础的产物,具有局限性,直接影响着今天我国国民信用意识的建立和成熟。
  1.重道德修养、轻契约约束。中国传统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道德主体的心善、品德以及羞耻心。“诚者,自诚也”(《中庸》),“信”基本上是一种自我道德要求,一种主观心性修养,“诚”是一种与他人无涉的自我修养境界,“诚信”作为一种修养方法,历来被看作是“修身养性”的法门。个人一旦感到自己做到了“诚信”,就会产生一种道德自我完善的满足感,所谓“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儒家的诚信观强调自律而忽视它律,不注重普遍规则的厘清和确立,而是叫人随时随地的治力于道德修养。儒家的这种诚信观是单方面的,重心在“我”,而不是双方,诚信的根本目的不是工具性的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而为解决利益争端作准备,而是在于增进品德的圆满。至于诚信行为的养成,主要通过模范人物的确立、义理的宣传和个体的自我约束形成民众的道德观念。所以尽管我国历史上有一诺千金的故事,但是却没有建立起商业经营的诚信准则法规,没有操作层面上的可为与不可为的制度规定。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十分生动地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形:“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行了,还用得着多说么?”如果怕口说无凭,要画个押,签个字,则会这样说:“这不是见外了么?”孙中山在20世纪初谈到的中国人在做生意时不订契约、不立合同而同样守信的现象,一方面,固然真实地展现了中国人固有的诚信美德品质,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这一诚信道德仍然处在当时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现实境况。上述情形在今天的中国时常可以看到。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渐完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如果说简单的商品交换还能允许打招呼、口头承诺的交易形式,那么在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交易的口头承诺,则显得非常不够,大宗量、长距离和长时间跨度的商业交易靠小商小贩式的口头承诺是很难兑现的,只有依靠现代的社会商业信用体制,才能够有效和可靠地进行,这就需要契约的介入,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协议认可并承诺遵守的行动规则,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末能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是诚信建立的一种法制化手段,契约作为基本的交易约定方式,不仅是交易的正规化,而且是现代商品信用制度的必然要求。
  2.适用范围的非普适性。传统诚信伦理产生于封建宗法社会,在宗法社会里,等级身份是宗法制度的象征和体现,如“三纲”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左传》中说:“信不叛军,知不害民,勇不作乱”,“弃君之命,不信”。可见,在传统伦理中诚信关系大多具有单向的义务性,是下对上、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忠诚、守信,传统的诚信观不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要求,而是从属于忠、孝、仁、义等道德规范,主要是为了维护等级名分和宗法持续统治需要的 。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每一个人都以己为中心,以血缘和姻缘等亲属关系为纽带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社会关系注重贵贱、亲疏、远近的差别次序,而作为维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伦理道德“诚信”规范也是以人们之间的亲情和人情为纽带的,讲诚信是根据和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诚信有强弱程度的差别,和自己关系最亲密的人,诚信程度最高,依次次之,直到对完全陌生的人,其诚信程度则无法确定 。
  这种非普适性的诚信观适应了当时不发达的商品社会现实。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同时,由于交通不方便,加上安土重迁思想的影响,“父母在,不远游”,人们的社会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人际交往的范围相对狭小,大多局限于亲朋、族人、乡人等有亲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社会习俗,社会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就可以很好的发挥作用,使得人们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和发展,不敢贸然违背诚信道德原则 。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